博罗县“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暂行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工作,规范我县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切实将“五公开”工作纳入办文办会中,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扎实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围绕群众关切的政府信息和政务服务事项,着力推进“五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将“五公开”工作纳入办文办会,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落实到办文程序
(一)公文起草。
1.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在拟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呈批表上明确标注公文的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种之一),随送审稿一并呈批。对标注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确定公开属性。
2.县直各部门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文代拟稿时,应明确提出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并说明理由;未明确提出公开属性或者确定不予公开属性的但没有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县政府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3.县政府办公室在接收县直各部门起草报送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代拟稿时,应审查所报送的代拟稿是否提出公开属性并说明理由,对不符要求的,应退回补充完善。
(二)公文公开。
1.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公文正式印发前,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应对该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在公文附注处标注“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字样;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公文附注处标注“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字样;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在公文附注处标注“公开方式:不予公开”字样。
2.对标注为“主动公开”的公文,起草单位应在该公文正式发布的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频道(栏目)全文公开并同步在县档案局、县社会服务中心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公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标注“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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