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论文参考文献(疫情下的劳动关系论文)

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可以遇到很多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关系到底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什么地位内,我认为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那就是劳动关系即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内容。

第一、为什么确定劳动关系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原则,我国很早就制定了《劳动法》,随后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又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及配套的其他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的出台有效的保障了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享受应有的权利、在出现争议时依法解决和单位之间法律纠纷,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就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再说得简单或者直白点,当出现非劳动关系的时候,解决的途径不是去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部门,而是去其他行政部门或基层人民法院,因此说确定劳动关系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

第二、什么样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目前确定彼此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劳动关系确定的依据,1、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适格的条件。说简单一点就是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等。2、管理从属。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经济从属。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按期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能够符合上述特定的,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彼此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第三、哪些不属于劳动关系。

上述的法律规定其实比较抽象,下面举一些现实社会中的例子来告诉你他们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1、主体不适格的。比如雇主和保姆之间的关系;比如工商业户和工商业户之间的关系。比如在校大学生假期打工,或者自然人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0岁再就业的;比如国家公务员和单位之间的;

2、管理不从属的。比如加工卷帘门的制作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比如某人在该单位兼职的,比如为了临时性应急而聘用的;

3、经济不从属的。比如由于加工、承揽、合作等关系发生经济往来的。

第四、劳动关系在哪些争议问题中常见?

1、补交社保问题。虽然劳动仲裁不处理欠交、未交社保问题,但是确定劳动关系确是补交社保问题的前置,也就是只有确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才会责令单位补交社保。(当然如果劳动者手中有劳动合同可以直接申请)

2、工伤申报问题。此类问题中最常见的是工伤发生后,单位不予劳动者申报工伤,当劳动者自己申报时,工伤部门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当无法提供时,工伤部门会要求劳动者首先申请仲裁,和单位确定劳动关系。

第五、劳动关系确定中的难点。

1、很多用人单位依仗法律知识和管理、经济的优势,规避劳动法规的管理,这里面主要有几种情形:1)要求劳动者办理个人工商登记,成为工商业户,从而将劳动关系,转为非劳动关系,典型的是某团要求快递员必须注册为工商业户;2)和劳动者签订合作、劳务、承揽等协议,从而在形式上规避自己的责任;3)要求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从而将自身劳动关系和用工风险进行转移;4)分批次、分时间段的要求劳动者和不同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规避自身责任。

2、劳动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单位,更多的劳动者注重事实而轻视证据的收集或者是根本不知道证据的收集,当出现争议的时候,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手中,比如考勤在单位手中,还比如单位会将每月的工资发放改为现金发放,而劳动者手里可能只有微信聊天或者是电话录音等,给判定是否是劳动关系增加了难度。

3、社会的发展,新型劳动关系不断出现。比如网络主播这个职位,很多主播虽然按照某公司要求进行产品直播,但是在其他时间可以自行安排时间,能自行决定接受其他单位的有偿任务,且其工作在家里就可以完成,不需要到单位进行考勤。类似于此的,目前在确定劳动关系方面法律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当然以上难点,法律界也在努力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

综上,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不管仲裁委还是人民法院,首先判定的是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那么意味着相关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同时劳动关系是支持其他诉求的前提条件,只有满足了彼此之间是劳动关系,才能按照劳动法规进行案件审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首要条件,同时在劳动关系争议处理中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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