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西屋康源商贸中心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是京海市监处罚〔2023〕95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95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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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西屋康源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5906765013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1461246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兵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第1207092号五粮液图形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岷江西路150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8年9月14日至2008年9月13日;商标受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于2028年09月13日。 第160922号五粮液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6类):各种酒。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注册地址:四川省宜宾岷江西路150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商标受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于2033年2月28日。 又查:当事人承认2023年5月份从上门推销人手中以每瓶800元的价格收购标有“五粮液”图形、文字商标的白酒(500ml,52%vol,批号8522136-14,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18瓶,而后在经营场所以每瓶1050元-1100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18日和2023年8月20日,王影女士分三次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12-1幢地上一层西北部购买10瓶标有“五粮液”图文的白酒(500ml,52%vol,批号8522136-14,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货值金额共计10600元。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尚未售出的6瓶和王影女士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的10瓶标有“五粮液”图文的白酒经商标权利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举报人王影女士购买的10瓶标有“五粮液”图文的白酒的生产日期和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相同,且属于同一批次,举报人提供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出具的购物小票,当事人不能确定,但也不能举证王影女士所购白酒不是从其经营场所所购,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7200元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有“五粮液”图形、文字商标的白酒(500ml,52%vol)6瓶;2、罚款:344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4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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